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6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委托代理人:陈佳音。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