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再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廷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廷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再字第3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俊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廷杰,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再审人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集团)与被申请人吴廷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吴廷杰于2015年1月6日起诉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正岩集团不服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汴民申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岩集团委托代理人杨俊伟,被申请人吴廷杰及其代理人于是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审判员 石道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