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俊凤与汪勇、谢梅芸、朱来昌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俊凤,汪勇,谢梅芸,朱来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61-2号申请执行人:任俊凤,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谢梅芸,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来昌,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汪勇、谢梅芸、朱来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勇、谢梅芸、朱来昌给付申请执行人任俊凤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了被执行人汪勇、谢梅芸名下的用于抵押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浅水湾小区9幢101室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无房字第0090**号)。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价160万元接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汪勇、谢梅芸名下的用于抵押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浅水湾小区9幢101室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无房字第0090**号)以第三次拍卖价16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任俊凤抵偿被执行人汪勇所欠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二、申请执行人任俊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