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呼翠芳与天津华山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翠芳,天津华山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62号原告呼翠芳,无职业。被告天津华山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翠芳与被告天津华山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呼翠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