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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呼翠芳与天津华山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翠芳,天津华山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62号原告呼翠芳,无职业。被告天津华山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翠芳与被告天津华山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呼翠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