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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照民与张江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照民,张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照民。被执行人张江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六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江怀银行存款245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江怀应自2014年6月25日起,以13500元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张江怀应自2014年7月24日起,以33500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