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小玲与被告同东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玲,同东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281号原告贾小玲,女,汉族。被告同东锋,男,汉族。原告贾小玲与被告同东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小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