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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小玲与被告同东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玲,同东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281号原告贾小玲,女,汉族。被告同东锋,男,汉族。原告贾小玲与被告同东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小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