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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牛绍保与李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绍保;李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牛绍保,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金强,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高新区裕林大厦B座。机构代码:26710899-3。负责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金,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住山东省邹城市,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牛绍保诉被告李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绍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绍保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