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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跃林与吴党伟、吴福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林,吴党伟,吴福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跃林。被执行人吴党伟。被执行人吴福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党伟、吴福道银行存款16866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6866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吴党伟、吴福道应当承担14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