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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郑永良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郑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郑永良,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与被执行人郑永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梨郭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郭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