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郑永良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郑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郑永良,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与被执行人郑永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梨郭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郭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