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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翟丹斌与夏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丹斌,夏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1372号原告翟丹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炳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丹斌与被告夏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