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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吕某某、吕某、邢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农村信用社,吕某某,吕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农村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吕某,男,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邢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吕某某、吕某、邢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安飞证经字第176号公证书及(2015)安飞龙公证处第241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飞龙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安飞证经字第176号公证书及(2015)安飞龙公证处第24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终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