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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建海与陈松康、陈伍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1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海与被执行人陈松康、陈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松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伍勇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景都华庭1幢1-502室的房屋及其在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