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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伯辉与王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辉,王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伯辉,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王双文,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刘伯辉与被执行人王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伯辉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双文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伯辉300000元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余款54178元及本案执行费1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刘伯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伯辉尚未受偿的欠款54178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