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家汇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家汇路。再审申请人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双方财产的事实认定存在以下错误。1、王某某名下股票帐户的数额有异议。2、王某某名下的存款数额有异议。3、房屋还贷是由郭某某个人财产进行还贷,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4、H股股票帐户价格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王某某名下的股票帐户,王某某提供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7日的证券变更信息,郭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对于王某某名下的存款,该帐户已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进行了处理,郭某某在此情况下继续要求调查该帐户的明细情况于法无据。关于房屋还贷的款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郭某某主张系其个人财产还贷,于法无据。关于H股股票,原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涉及,非本案处理范围。综上,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马 红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