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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31号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长安街百丰家园2号楼东裙房。法定代表人:韩震,经理。被告:朱振华,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朱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朱振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延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