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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阿三与陈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95号原告:谢某,职业不详。被告:陈某,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文君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