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阿三与陈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95号原告:谢某,职业不详。被告:陈某,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文君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