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春与钱易宏、杜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钱易宏,杜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660号原告崔春。委托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易宏。被告杜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春诉被告钱易宏、杜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春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崔春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濮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