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艳训申请赵良冰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艳训;赵良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恢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训。 被执行人:赵良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训与被执行人赵良冰合同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良冰有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小彭 执行员 李伟东 执行员 宫耀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