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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建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徐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冯建。被告徐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与被告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冯建已预交),由原告冯建负担。审 判 长  姚明希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