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建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徐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冯建。被告徐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与被告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冯建已预交),由原告冯建负担。审 判 长 姚明希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