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第674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于2016年1月4日在许昌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