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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崔树超与许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超,许子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民初42号原告崔树超。被告许子动。原告崔树超与被告许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维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树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子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树超诉称,被告许子动在临西县俊博纺织厂承包建筑工程。2014年4月份起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2014年8月20日给原告打了欠据,证实欠原告材料款10436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还欠款。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43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许子动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树超与被告许子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2014年8月20日,被告许子动尚欠原告崔树超建筑五金材料款10436元。被告许子动为原告崔树超出具欠据。原告崔树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8月20日被告许子动出具的欠据一份,写明许子今欠崔树超10436元。用以证明被告许子动欠原告崔树超材料款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核实,予以认可。证据二、原告崔树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以上事实,由起诉状、庭审笔录,欠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许子动从原告崔树超五金门市处多次赊购建筑五金材料,欠原告货款10436元,并写下欠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崔树超要求被告偿还建筑材料款10436元,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子动偿还原告崔树超欠款10436元。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许子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