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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保莲与朱礼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莲,朱礼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36号原告:许保莲。被告:朱礼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保莲与被告朱礼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保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保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剑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