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林与胡焕兵、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胡焕兵,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2号原告:XX林,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胡焕兵,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待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苏娟,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林诉被告胡焕兵、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林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XX林负担。审 判 长 王淳东审 判 员 水淮红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冠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