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108号。负责人:柳志军。原审被告: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路越兰大厦。法定代表人:汤茂泽,总经理。原审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诉原审被告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杭拱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职权以杭检民(行)监(2015)3301000019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逸强审判员 寿俊峰审判员 朱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