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4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