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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4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