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镇与郭宏拖欠衣服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镇,郭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李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郭宏,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镇与被执行人郭宏拖欠已付款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2000.00元,剩余未执行的数额为2200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