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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辛菊香与刘明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菊香,刘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辛菊香。被执行人刘明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辛菊香与被执行人刘明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24.94元、诉讼费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权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辛菊香未提供被执行人刘明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权的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辛菊香发现被执行人刘明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或本院依职权查实被执行人刘明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