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正青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费1-1号被执行人杨正青。杨祖明与杨正青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浙绍民终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催缴未交后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青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6执费1号案件本次程序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