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20号原告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鱼台县王鲁镇佃户李村谭庄西首。法定代表人管仁成,经理。被告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清徐县马峪乡桃源村。法定代表人范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