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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贾振军与袁振武、朱殿伟、袁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军,袁振武,朱殿伟,袁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26号原告:贾振军。被告:袁振武。被告:朱殿伟。被告:袁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振军与被告袁振武、朱殿伟、袁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振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袁振武、朱殿伟、袁月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袁振武、朱殿伟、袁月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