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晓慧、张淑杰、马海芹、范洪生与被执行人古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慧,张淑杰,马海芹,范洪生,古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崔晓慧,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张淑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马海芹,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范洪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古松,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齐车集团车辆厂货车分厂段长,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建设小区16号楼1单元103室申请执行人崔晓慧、张淑杰、马海芹、范洪生与被执行人古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铁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古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5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古松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崔晓慧、张淑杰、马海芹、范洪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1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