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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涛泽与被告陕西蒙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涛泽,陕西蒙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7号原告:谢涛泽,男,201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谢伟(系原告父亲),男。被告:陕西蒙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明。原告谢涛泽与被告陕西蒙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迎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其父亲谢伟与被告法人孟凡明沟通后,签订亲子课程销售协议。原告父亲向被告公司共支付教学费用11290元(共96节课)。其在被告处上了25节课。2014年10月到被告处上课时,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搬走,剩余70余节课程无法进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早教课程费83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蒙思公司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原告父亲谢伟与陕西蒙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红黄蓝亲子园课程销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陕西蒙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及其家长提供红黄蓝课程。谢伟分别于2013年8月7日、2013年9月6日,向被告支付5290元、6000元,计96节课时的费用1129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在被告处上了25节课,剩余71节课,因被告于2014年10月份左右搬走后无法继续进行。另查明,2012年11月7日,陕西蒙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蒙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云博变更为孟凡明。经营范围由教育及文化交流信息、儿童娱乐服务、婴幼儿早期教育、妇女生育健康的咨询;儿童摄影服务;儿童智能潜能开发、测评、心理的咨询服务;儿童用品开发。变更为: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动漫设计;影视策划;企业形象、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摄影服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红黄蓝亲子园课程销售协议、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2年11月7日,被告公司已将陕西蒙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现有名称,同时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并经工商登记。而被告于2013年8月,仍以陕西蒙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本案原告签订协议,且协议内容超出依法核定的公司经营范围,故该协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剩余未进行课程71课的费用834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法定代理人谢伟与陕西蒙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红黄蓝亲子园课程销售协议》无效;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蒙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谢涛泽早教课程费8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蒙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