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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司某某、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司某某,徐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88号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张沟村委豆沟村。被告司某某,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李木林村。被告司某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徐某某,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司某某、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