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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志平与晏如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如法,孙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如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平。上诉人晏如法因与被上诉人孙志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溧南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晏如法在原审提交答辨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孙志平与其的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款项为晏如法的战友所借,但手续是晏如法所写,因实际借款的战友是安徽省广德县人,借贷行为也发生在广德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晏如法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的事实,故对其异议的事实及理由不予采信。晏如法的住所地在溧阳市,故溧阳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晏如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晏如法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实际借款人为上诉人的战友,其为安徽省广德县人,同时借款行为也发生在广德县,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应由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志平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孙志平起诉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借条》内容看,其上明确载明借款人为晏如法,故其将晏如法作为被告并无不当。因晏如法的住所地在溧阳市,故孙志平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晏如法提出的实际借款人为其战友、且借款行为发生在广德县等主张,属本案的实体审查范围,不能以此否定原审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管辖的正当性。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晏如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瑜净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