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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镇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某物业管理公司,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6号原告北镇某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住址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董某,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郝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女,1978年8月3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