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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正学与李方伍、梁昌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学,李方伍,梁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学,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李方伍,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梁昌霞,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申请执行人陈正学与被执行人李方伍、梁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方伍、梁昌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方伍、梁昌霞在银行的存款10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