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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85-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鹿某,女,汉族,居民。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