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85-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鹿某,女,汉族,居民。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