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特字第28号申请人高某,男,201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高某要求宣告代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外出之名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近两年半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代某失踪。经查,代某,女,1988年8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父亲高某甲于2015年8月21日死亡,2013年6月20日代某出走后便不知去向,至今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村委会及阜阳创伤医院提供的证明及高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4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代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代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代某经发出寻找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申请人申请宣告代某失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代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