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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妹珠与李秀鸿、郭芳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妹珠,李秀鸿,郭芳强,李基健,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168-3号原告陈妹珠,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江化莺、郑玉珍,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鸿,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芳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基健,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丁杰,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妹珠与被告李秀鸿、郭芳强、李基健、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案外人翁明香所有的福清市龙田镇龙三路亿康公寓1#楼506及25#杂[产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4)融民初字第6168-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该担保房屋进行了查封。2015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4)融民初字第61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翁明香所有的福清市龙田镇龙三路亿康公寓1#楼506及25#杂[产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锜兴辉审 判 员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