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贡井区其林塑胶厂、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贡井区其林塑胶厂,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27号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高新技术示范园南区。法定代表人:黄昌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云。被告:贡井区其林塑胶厂,住所地:四川省贡井区建设镇重滩5组。负责人:罗其林,该厂厂长。被告: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黄桷湾居委会七组。法定代表人:陈克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贡井区其林塑胶厂、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