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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丁桂长与苏州佳和庆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长,苏州佳和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丁桂长。被告苏州佳和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良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正彬,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长与被告苏州佳和庆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桂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桂长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沛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