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碧海安全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江苏碧海安全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44号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南部工业园李权庄。负责人鲁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碧海安全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工业园堰头路38号。上列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碧海安全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7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