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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许狄潮与王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狄潮,王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72号原告许狄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委托代理人陈青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汉龙,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