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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靳红叶诉靳立杰为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11号靳红叶,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村,身份证号码:。靳立杰,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靳红叶申请靳立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李彦龙执行员  王明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