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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锦辉、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锦辉,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2号申请执行人郭锦辉,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华强,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账号11×××64的存款2550000元。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