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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世功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初字第2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某某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州某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一案,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被迫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该协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且该诉讼已经一审、二审明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亦依法驳回原告再审申请,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应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