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前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贸盈物资有限公司与常州常耀佳禾机械有限公司、房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贸盈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常耀佳禾机械有限公司,房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贸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周桂同,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技平、秦怡龄,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常耀佳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窦国伟,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耀耀,该××副总。被执行人房忠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贸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常耀佳禾机械有限公司、房忠明买卖合同纷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武前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房忠明526972元及该款自2014年至付清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4535元、执行费7716元。被执行人常州常耀佳禾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中的18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忠明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且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较多,被执行人房忠明未能交付执行款,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房忠明仍未能交付执行款。另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州常耀佳禾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5日前交付了执行款60000元,就其尚应履行的义务,由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协议:1、自2016年3月起,在每月的25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元,直至上述执行款全部付清为止。2、由于执行案件的时间关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同意将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3、在上述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随时有权请求法院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款、物交接凭证、2016年2月5日的和解执行协议、本院所作调查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对188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常州常耀佳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部分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忠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前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刘伟叙执行员 王 晶执行员 冯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嫦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