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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利达与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达,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898号原告:徐利达。被告:王成。原告徐利达为与被告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力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利达,被告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徐利达系被告王成油漆供应商,截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282900元。同日,被告就上述事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每月向原告偿还20000元直至付清上述欠款,但被告目前仅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剩余1829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项权利未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成立即支付货款18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王成承担。被告王成答辩称,对欠款事实认可,只是目前无力偿还,希望能与原告调解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款项付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截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油漆款2829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三性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王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油漆供应商,双方之间一直有油漆买卖关系,2014年1月21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油漆货款2829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货款事实,后被告支付100000元,之后未有其他还款。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油漆买卖合同,但原告已交付相应的货物,被告亦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相关货款,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货款,故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利达货款182900元。案件受理费395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79元,由被告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李力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洁(以下为空白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