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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永来、俞洋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来,俞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来被执行人俞洋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22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洋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洋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洋洋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俞洋洋(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2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