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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拥华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1300号原告:张拥华,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负责人:费朝阳,经理。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王献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华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拥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拥华负担。审判员  汪严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束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